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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

2007-9-6 14:06:49


什么是基金发起人?这个问题恐怕很多基金投资者都回答不了,他们要么将之与基金公司的发起人混为一谈,要么将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视为一体。尽管从法规上讲,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司发起人是完全不同的三个概念,但现实情况是,基金发起人正在逐渐被管理人代替,“基金发起人”开始成为仅仅存在于招募说明书上的一个名词而已。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而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后,在“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发起”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就完全等同于基金发起人了。那么基金发起人的职责是什么?这一职责是否真的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来代行呢?

  从现行法规的规定看,基金发起人起到的作用是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发起人的职责包括:起草基金契约、撰写招募说明书、拟订基金募集方案等等,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还有认购一定数量基金单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发起人需要共同确定拟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目前的情况看,基金发起人起草契约、撰写招募说明书等这一系列职责均由基金管理人代劳,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挑选则成为空谈。

  法规对赋予基金发起人的这一系列权利和职责很容易让人想起社保基金的“选秀”。握有重金的社保基金在选择管理人时进行了长时间的挑选,从最初设订管理人的基本条件,到对合条件的管理人进行答辩,最后才确定六家基金公司为其管理人;同时,社保理事会还对托管行甚至证券公司都进行了严格的挑选。可以看出,在这一系列“选秀”过程中,社保理事会行使了与基金发起人类似的职责。

  有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同为一人不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法规要求基金发起人“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其原因就在于只有当发起人持有相当比例的基金单位时,它的利益才与广大持有人一致,进而监督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情况,而并不是一些观点认为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了自己出的钱,会激励其更加勤勉尽职”。此外,从法律上说,契约型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法》是否允许一个信托的委托人之一成为受托人还是一个问题;而且受托人以自有资产与基金财产交易也是《信托法》不允许的。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关键在于投资人缺位,在现有的机制下,基金发起人即使与基金管理人分离,发起人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上能起的作用也不会太大。因此,仅仅将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机制上保证发起人的监督权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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